“你修的图质量不行,明天不用来了。”接到老板通知,修图师李先生有点懵。这是他在这家摄影工作室试岗的第6天,按照“约定”,通过7天“无薪试岗”期才能正式入职。这也意味着,他此前的辛苦全“打了水漂”。李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据《工人日报》报道,“无薪试岗”正在劳动力市场蔓延。一些企业在招聘时会设置3~10天的试岗期,临近试岗结束,再以“经验不足”“人岗不匹配”等理由辞退劳动者,并拒绝支付试岗期工资。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只有对试用期的详细规定,并没有“试岗”概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可见,试用期并不是“白用期”。
一些企业在招聘时故意避开法定的试用期制度,把劳动者引入法律之外的灰色地带“试岗”,以节省试用期的用工成本。如此“有心坑人”,试了一批裁一批,循环往复,获得的免费劳动力不可小视。当劳动者想要通过投诉、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权时,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证明又成为难题。“无薪试岗”成为对劳动力的公开盘剥,比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性质更恶劣,更具危害性。
必须明确的是,法律并不支持所谓的“试岗”,更不支持“无薪”和不签劳动合同。企业不管是以试用的名义还是以试岗的名义,只要存在用工行为,都不能“法外逃薪”。
“无薪试岗”不仅侵害劳动者权益,扰乱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可能引发行业性用工风险,比如人才吸引力下降,类似违法用工记录会转化为就业市场的信任危机等。对具体企业而言,“无薪试岗”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工伤保险,新员工一旦发生工伤,企业将面临巨额赔偿,因小失大。
劳动监察部门应及时介入,对企业发出合规用工提示,对频繁采用“无薪试岗”的企业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只有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无薪试岗”侵权乱象。相关部门更要及时补好劳动法规存在的漏洞,以更好地适应新时代新用工模式的多元化需求。劳动者若遭遇“无薪试岗”,要敢于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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