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财政部近日发布实施《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完善奖励条件,较大幅度提高奖励标准,完善对“吹哨人”保护机制。

  专家指出,《规定》旨在通过“经济激励”与“制度保护”的双重强化,构建起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全民监督网”,折射出监管从“事后处罚”转向“事前预防”的深刻变化。

  资本市场“吹哨人”是指了解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情况、掌握线索及证据,愿意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担当责任,主动向证监会提供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线索的单位或者个人。2014年6月,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设立了重大违法线索有奖举报制度。据介绍,本次修订正式将制度名称从前者修改为《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以更好体现“吹哨人”正义担当精神,强调专业特点,突出激励导向。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奖励条件。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纳入奖励案件范围。可奖励案件条件从罚没款金额10万元提升为100万元。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信息的匿名“吹哨人”,以及在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吹哨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予以奖励。同时补充了奖励消极条件,明确“吹哨人”撤回线索和妨碍、阻碍违法行为查处的不予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较大幅度提高奖励标准。《规定》提高奖金比例,奖励金额由案件罚没款金额1%提升为3%。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的,奖金上限也从10万元提升为50万元。提供的案件线索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吹哨人”为内部知情人员的,每案奖金上限从30万元、60万元统一提升至100万元。

  在完善保护机制方面,《规定》明确,对“吹哨人”身份信息实行匿名管理,因核实情况、实施奖励而联系“吹哨人”,需要使用“吹哨人”身份信息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严格规范收集处理内部知情人员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诽谤、泄露个人隐私或者其他违法手段打击报复“吹哨人”,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阻拦、限制或者干扰内部知情人员提供违法线索。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打击报复“吹哨人”的,按照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理,合规风控、督察稽核人员参与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规定》核心在于通过“经济激励”与“制度保护”的双重强化,构建起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全民监督网”。从投资者保护维度看,制度设计直击痛点,大幅提高奖励标准,精准激励“关键人”提供“关键线索”,显著提升违法行为的发现概率。这种“用市场力量监督市场”的机制,有效破解了监管机构“信息不对称”的难题,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利器”,对中小投资者意义尤其重大。

  他认为,从市场生态净化角度来看,《规定》彰显了“严监管+强威慑”的治理逻辑。经济激励直接抬高违法成本,形成“违法收益远低于惩罚风险”的预期,通过匿名保护、禁止打击报复等机制,培育“合规光荣、举报正义”的文化土壤,推动市场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合规”。这折射出监管哲学的深刻转变:从“事后处罚”转向“事前预防”,从“单一监管”转向“社会共治”。这一改革不仅与国际成熟市场接轨,更契合中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将加速形成“监管执法+民事追偿+刑事惩戒+吹哨人奖励”的立体化治理体系,为投资者筑牢“安全网”,助力资本市场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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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色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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