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近期,《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并于2026年2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国家层面专门立法,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监督进入全面法治化的发展阶段。

  对涉企行政执法乱象重拳出击

  近年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不断健全、效能不断提升,在推动和保障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体制机制完善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效。同时,行政执法乱象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制、规范程序、强化责任,亟须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涉企行政执法出现乱罚款、乱下达罚没指标等现象,原因往往在于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利益挂钩,部分执法部门甚至对罚没款物进行违规截留或私分。一些地方在财政压力下,变相将罚没收入作为补充财力的来源,导致行政执法偏离公共利益目标,异化出逐利倾向。因此,在划定监督范围时,《条例》强化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情形的监督。

  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方面,《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对通过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及时进行研判,确定重点监督事项。同时,《条例》将行政裁量权基准等执法标准制度执行情况列入监督范围。有学者分析,这有利于进一步统一执法裁量基准,有效解决因行政裁量权行使不当造成的“类案不同罚”问题,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统一、稳定、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025年3月以来,党中央部署的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国推开。行动成效切实可见。12月16日,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卫列表示,专项行动开始以来,全国共查纠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案件5.4万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89.2亿元。

  “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条例》通过强化监督,形成对行政执法权的有效约束,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出现运动式执法、野蛮执法、“一刀切”式执法等乱作为、不作为问题。这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统筹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提供支撑,助力政府在“放”与“管”之间找准平衡,更好激发市场活力与社会创造力。

  行政执法监督里程碑式立法

  近年来,我国扎实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开展了一系列规范执法程序的制度探索,这为《条例》出台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4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对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作出系统部署,着力构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

  2025年11月,司法部发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一方面通过正面引导督促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提升规范执法意识。另一方面强调负面禁令,对一些既往规定中的禁止性内容进行系统重申,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力边界和行为规范。

  在现有的行政执法实践中,通过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执法程序进行规范,提升执法透明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的人员、主体和行政执法的事项进行公示,让公众了解哪些人有资格执法,哪些人能够执行什么样的事项;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执法过程可追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执法决定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上述制度和举措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但行政执法监督仍面临制度碎片化、执行标准不统一等现实问题。当前,一些地方虽作出积极探索,多地相继出台地方性监督办法,但仍难以满足全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整体规范化需求。在此背景下,《条例》应运而生,标志着行政执法监督迈入全国统一、权责明晰、具有刚性约束的法治化新阶段。

  构建系统化的监督体系

  《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性质定位、监督体制、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作出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有效增强了行政执法监督的系统性和整体性。

  明确监督主体,建立职责清晰的工作体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同时监督力量向基层延伸,设在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协助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监督职责包括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法治事项,协调行政执法争议,组织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数字化建设等内容。

  在监督方式方面,《条例》系统规定了日常监督、专项监督、重点监督等多种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借助执法案卷评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暗访等措施手段,形成具有穿透力的监督机制。

  行政执法监督的高质量发展,还需妥善处理好与其他监督机制的衔接关系。《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加强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的协调衔接,建立健全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督质效,形成监督合力。此外,《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将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或者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按程序向监察机关移送,查处执法人员作风问题、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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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色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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