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辱骂他人违法吗?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小李在离职后被要求提供在职时的差旅“详细报销凭证”,小李认为这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赵有意“找事”,愤而将小赵的个人照片及名字发到朋友圈公开辱骂,被小赵起诉。法院最终判决小李公开致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12月8日《北京青年报》)

  朋友圈、微信群、QQ群等属于社交网络空间,相当于公共场所。小李在离职后认为公司老板有意“找事”,就将老板的个人照片和名字发到朋友圈进行公开辱骂,结果惹上了官司,最终被法院判决公开致歉并判赔。可谓图一时嘴快,付出了不菲的代价。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这起案例就是一堂警示教育课,给广大网友敲响了警钟。

  如今,随着互联网技术及智能手机的普及,几乎人手一部智能手机,民众随时随地可以用手机上网浏览新闻,通过微信、QQ等社交APP“晒”工作及生活琐事,发表言论和相互沟通交流等。然而,社交网络空间在方便民众工作和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一些副作用,少数网友在网上要么一言不合就开骂,点名道姓羞辱人,要么道听途说或捏造事实“抹黑”他人,要么在朋友圈等网络空间栽赃、诽谤他人等,不仅给他人不良的社会影响,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百七十九条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本案例中,小李在朋友圈发布的涉案言论均有截图为证,其在网络上传播不当言论侮辱或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并为第三人所知晓,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小李公开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于法有据。小李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一点也不冤。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网友认为,在微信朋友圈骂人、发表不当言论,其影响范围有限,不应当“上纲上线”作为侵权处理。殊不知,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与在公共场所发表言论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造成恶劣影响或情节严重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处以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等行政处罚;而依据《刑法》,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而传播的,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因此,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必须慎之又慎。

  广大网友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吸取本案例的教训,在网络空间要规范自己的言论,遇事一定要冷静,依法妥善处理纠纷,否则,逞一时之快构成民事侵权或违法犯罪的,就有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损失,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国际绿色品牌联盟
Avatar photo

作者 绿色经济网

  “绿色经济网”是以绿色经济大市场为导向,以传统产业经济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为支撑,弘扬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绿色经济发展,服务于不同领域群体。绿色经济网为绿色新政、绿色企业、绿色消费、绿色品牌、各行各业的绿色人物服务。为了绿色经济网更好的发展壮大,欢迎各界有缘人士,友情参与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