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近日《工人日报》报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醉驾+智驾”案件。该案中,醉酒驾驶行为人闫某以开启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可以自动躲避障碍和保持车距为由,抗辩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等犯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一审二审均被法院依法驳回。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闫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每位驾驶员都应遵守的法律规定。本案的焦点在于,醉酒后开启了汽车辅助驾驶功能,能否从轻处罚?

  根据国家标准GB/T 40429-2021关于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的规定,从1到3级,动态驾驶任务后援的主体均为驾驶员,不同之处在于第3级的动态驾驶任务后援的主体在车辆被人类接管后,变为驾驶员。也因此,第3级的驾驶自动化分级被界定为“有条件自动驾驶”。只有到第4级和第5级,动态驾驶任务后援主体才是系统,车上在驾驶座位的用户才会变成“乘客”。而当下,除了部分获批的路测试点道路,我国仅允许驾驶自动化分级为第2级的车辆在公开道路行驶,而第2级仅为“组合驾驶辅助”,连“有条件自动驾驶”都算不上。可见,在现阶段,开启辅助驾驶功能并不影响驾驶者的角色定位,更不能以此否定醉酒驾车的事实。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纳入刑事犯罪,正是基于醉驾的危险性及其长期以来对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带来危害与损失这一考量。醉驾入刑后,酒后驾驶行为明显减少,酒后代驾逐渐成为共识,有效保障了公众出行安全。但也有一小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逾越法律红线,继而酿成大祸。这些案例警示我们,对醉驾行为一定不能放松警惕。

  毫无疑问,自动驾驶技术的进步,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诸多便利,未来,通过技术的进步彻底实现“无人驾驶”亦非遥不可及之事,但目前显然还没有达到这个水平。个别人以“智驾”为借口逃避法律责任,不管是真不明白还是装不懂,都不可能得逞。在更高阶自动驾驶技术尚未完全成熟、经受充分测试验证之前,任何人都必须严守法律红线。上述案件的判决也向社会传递了明确的导向——不能以所谓的“自动驾驶”为醉驾开脱。

  应该意识到,近年来,有的车企在宣传辅助驾驶功能方面刻意用“智驾”来模糊认知,夸大这一功能,让一些用户误以为相关车辆已经能够实现完全自动驾驶,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一方面,车企要切实担负起社会与法律责任,向公众传递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另一方面,用户要仔细辨别相关宣传信息的真伪,不能商家说什么都信,甚至错误地将辅助驾驶应用于不该应用的场景。相关案例也提示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酒驾醉驾的巡检力度,保持高压态势,防止有人心存侥幸、防止“漏网之鱼”。

  敬畏生命、敬畏法律,对技术进步有正确的认知,是一个驾驶者应有的素养,也是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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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色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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