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行为刑事追责门槛过高 专家建议
降低入刑标准 压实场所责任
目前,针对偷拍行为及相关黑灰产,我国法律已构建起多层次规制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谢澍介绍,在民事层面,偷拍行为侵害他人隐私权、肖像权,受害人可依据民法典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在行政法层面,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将“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单独列罚,处拘留并处罚款。
谢澍说,在刑法层面,根据行为目的与后果,偷拍行为可能触犯不同罪名,商家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偷拍设备,可能构成“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若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并造成严重后果(司法实践中通常指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自残;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偷拍内容被大规模传播,对被害人造成毁灭性社会评价贬损),可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若偷拍他人性行为并贩卖视频,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即便不贩卖牟利,也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此外,偷拍获得的身体隐私视频,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或情节达到司法解释标准,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那么,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治理存在哪些难点?
在谢澍看来,观察当前执法实践可以发现,针对偷拍行为的法律威慑不足。对多数偷拍行为,执法主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数日拘留或千元以下罚款。这与偷拍背后的经济利益(如黑产售卖)及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创伤、社会名誉损害相比,惩戒力度明显偏轻,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谢澍认为,刑事追责门槛过高,刑法中相关罪名的适用条件严格。例如,“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实践中往往需要达到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极端情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设有信息条数门槛,针对特定个人的偷拍常因数量不足难以入刑。这导致不少偷拍行为无法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此外,偷拍行为隐蔽性强、取证困难,往往人机分离,证据易灭失。受害人大多在事后很久才发现,调查线索有限。加之部分案件涉及跨地域、跨境,进一步增加了查处难度。
“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难度大。在生产端,多为隐蔽小作坊,并且摄像器材标准只看性能,不强制要求隐私保护设计,合法生产的设备容易被改造为偷拍工具。设备技术的不断发展让偷拍设备体积更小、成本更低,容易生产和获取。在销售端,商家通过拆分订单、虚假发货逃避追踪。”谢澍说。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王烁指出,偷拍内容如果被加密,或上传至境外服务器,会对取证、追踪嫌疑人等形成巨大的障碍。同时,一些受害人可能担心二次受伤害,不愿意向执法机构报告,降低了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
谢澍建议,治理偷拍,应推动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从事后追责转向源头治理。当前刑事追责门槛过高是制约打击效果的关键因素,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款,适度降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中“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将“造成被害人重大精神痛苦或社会评价显著贬损”等情形纳入考量。同时,可探索设立“非法窃取他人隐私罪”作为独立罪名,将偷拍行为本身入刑,摆脱对器材专用性或传播后果的过度依赖。在民事层面,应统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判尺度,在偷拍侵权案件中推广惩罚性赔偿,提高偷拍者违法成本。
“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建议由公安机关牵头,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平台,明确民宿、短租房等监管薄弱地带的责任主体。执法过程中应强化技术赋能,运用大数据分析追踪异常设备交易流向,推广便携式防偷拍检测设备在日常巡查中的应用。”谢澍说。
“加强电商平台的责任,如关键词屏蔽、图像识别等,对于流入网络的偷拍内容,平台应及时识别删除。同时加强对公众的普法教育,尤其是教育公众注意相关证据的保存和固定。”王烁建议道。
谢澍认为,还要推动偷拍源头治理。应强制要求摄像头、智能家居等设备出厂时必须具备物理防偷拍设计,如不可拆卸的镜头盖、工作时必须亮起的提示灯。同时,建立摄像设备生产销售追溯制度,对违规改造、销售偷拍器材的企业和个人纳入行业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压实场所防护责任,依据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旅馆、公共浴室等隐私敏感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强制要求其定期进行偷拍设备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
作为受害者,孟女士呼吁更多人能勇敢站出来:“社会上需要我这种较真的人,如果大家都能站出来,不法行为的生存空间就会变小。”
对于普通人如何防范偷拍,“追鼠记”给出了建议:“要注意生活中的异常细节,比如私密空间里带反光的不明物体、纸巾盒上的异常开口,发现后可以破坏或调整位置;还要积累经验,留意长期关闭且无维修通告的卫生间门,警惕莫名出现在卫生间的异性、长时间占用卫生间不出声的人。而在酒店等场所,要关注正对床铺的可视角度和连接电源的设备,比如消防灭火器、插座、空调,还有窗户缝隙这些隐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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