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周年。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3月3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实施家庭暴力将面临多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事由。离婚诉讼中,如果对家庭暴力查证属实,受害人主张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坚持当判则判,绝不“和稀泥”,及时、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事由。有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加害人要承担向受害人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的责任。 ——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加害人会面临少分的不利后果。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过错方,人民法院会根据加害人的过错情况,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对其少分。 ——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也就是说,实施家庭暴力对加害人争取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诉求是不利因素。 ——如果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构成故意伤害、虐待等刑事犯罪,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除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更为严厉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